注册香港公司章程样本
公 司 條 例(第 三 十 二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ch?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 本公司的名稱為“香港........”。
第二: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 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四: 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10,0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港幣1.00元。 公司有權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本或經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該等股票是否附帶優惠,優先權或特權,或是否受制於權利的延遲行使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以致(發行條件另有明文公佈除外),每次股票發行均須受制於上述所指權力,不論所發行的股票是否被公佈為優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們,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我/我們並各別同意按列於我/我們姓名或名稱右方的股份數目,承購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簽 署 的 股 份 認 購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及 描 述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所承購的股份數目
日期﹕二oo年月日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公 司 條 例(第三十二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h?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 首
1. 除非本章程細則明確地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稱“a表”)所列出的規則排除或修改,否則“a表”所列出的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規則,與本章程細則,內容互相違背,則以本章程細則內容為標準。
2. 本公司為私人公司,據此-
a) 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包括受僱用於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公司而在受僱用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公司成員的人)以50名為限。但就本條而言,凡2名或多於2名人仕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於一股的股份,該等人仕須視為單一名成員;
b)任何邀請公眾人仕認購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行為均受禁止;
c) 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認股權證。
d) 轉讓股份的權利乃以下文所訂明的方式受限制。
股 份 的 轉 讓
3. 董事可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為任何人仕登記股份轉讓。在每年週年大會舉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暫停登記股份轉讓,除下列情況外,董事可拒絕為任何轉讓文件進行登記;
a) 有關人仕或公司就有關轉讓文件,支付本公司不超過五元的費用;
b)有關人仕或公司能夠向本公司董事呈交相關轉讓文件的股份証明書及其他董事有權合理要求的証據,以証明轉讓人有權作出該等轉讓。
董 事 會 主 席
4. 董事可選出會議主席並決定其任期。除另有規定外,主席選舉必須每年舉行一次。假如沒有選出主席,或主席在任何會議指定時間半小時內仍未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與會的董事中選出一人,担任會議主席。
5. 除公司在大會另有規定外,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首任董事,必須由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以書面提名。
6. 董事即將離開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數董事的批准後,提名任何人仕代替其職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間,有權接收董事會議通知,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投票。當委任人回港或辭任董事或罷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須離任。根據本細則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及罷免,必須由作出此舉的董事親筆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報形式發出通知,方可作實。一位董事可(在不抵觸上述條文下)委任另一位董事為替代董事。該替代董事有權在董事會議上行使其本身作為董事的投票權及委托人的投票權。
7. 除永久董事外(如獲委任),所有董事必須在公司採納本細則後的第一個週年大會及後的每年週年大會上,辭任董事及可再連任。
8. 董事無需持有資格股份。
9. 如有下列情況,董事必須離任:
a) 以書面通知向公司辭任;或
b)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
c) 精神不健全。
10. a) 董事不會因為與公司訂立合約而喪失出任董事的資格。亦無須避免以公司代表身份訂立合約,縱使訂立該等合約可能牽涉董事利益,董事無須向公司交代從訂立合約中所得到的利潤,或所建立的信託關係。不過,有關董事須要在決定合約的董事會議上,披露存在的利害關係。如屬其他情況,有關董事須在其獲取利益後的第一個董事會會議上作出披露,縱使合約或安排牽涉董事的利害關係,他也可在該會議上投票。
b) 公司董事可在其發起公司內出任董事或以賣家,股東或其他形式出現,以致到該董事與公可有利害關係。有關董事無須就他在該公司出任股東或董事所得到的利益向公司交代。
11. 董事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舉行會議處理事務,將會議押後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並可訂定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 直至另行訂定,董事開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人。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則一名董事即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
12. 假如董事局出現臨時空缺,可由其也董事填補,所選出董事的退任日期必須與他所填補被董事的退任日期同一日,猶如他跟所填補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
13. 在不抵觸本章程細則第六條的情況下,董事有權在任何時間並不時委任任何人出任為額外董事。而該董事必須在下次的週年大會上辭任,但不影響他在該大會上被選為額外董事的資格。
14. 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罷免董事及通過普通決議委任另一人代其出任董事。被委任的董事卸任日期與所替代董事一致,猶如他與所替代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為董事。
15. 只要公司已將開會通知寄到/送到董事最後留在公司註冊地址的最近期通訊地址,則無論董事身在世界何方由大多數董事署名的董事局書面決議,如同董事決議一樣均為有效力及有約束力。
16. 任何根據本細則,a表、公司條例或其他規則,須向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通知,如以電報發出,視為有效。由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同意書、協議、 ……此处隐藏12129个字……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
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执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对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固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企用予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六)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七)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公司营韭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八)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我们向您推荐更多精彩文章:02公司变更股权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样本
公司变更股权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参考文本、股权转让协议样本
章程样本
事业单位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