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作协议书

时间:2024-10-21 16:18:35
演出合作协议书[此文共5844字]

第一篇:演出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陕西省地方电力技工学校

乙方;陕西博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2014年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庆五一职工文艺调演”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导演服务(安排与调整演出全局,把握调演主线,指导调演彩排合成,调演现场流程指挥,达到整体效果)。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调演活动结束为止。.

第三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导演服务费为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税金

8.5%为人民币陆佰捌拾圆整(¥:680.00元)。

2、结算方式:活动结束后,甲方在五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金额为人民币捌仟陆佰捌拾圆整(¥:8680.00元)。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活动场地(指定地点:学校礼堂),提供必要的活动协助。

2、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甲方将本次调演的导演工作委托乙方办理,以

保证甲方的正常演出。

3、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管理及工作人员在甲方场所活动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

2、乙方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根据甲方要求协调各部门关于调演的工作会议与分工,参与灯光、音响、节目流程等演出方面工作的制定,为甲方成功举办本次调演提供相关专业指导,确保调演的正常运行。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服务内容及质量提出合理建议,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其它

1、甲乙双方有一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未完成项目任务而影响整体合作的,需向另一方交纳合同款5%的违约金。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日期:日期:

第二篇:演出合作协议书121212

演出合作协议书

双方就《中国洪洞二十二届大槐树寻根祭祖大典》演出活动一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项目

1、演出时间:2014年4月1日——4月4日(暂定)

2、演出地点:洪洞大槐树祭祖大殿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为演员提供协议有效期内的往返交通工具、节目彩排及演出的场地。

2、甲方为演员支付工资80 元rmb人/天(上午35元,下午35,午餐补助10元)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演出的质量及专业水准,恪守职业操守,尊重导演和带队人,不能因个人原因而耽误彩排及演出时间。

2、演员在协议期间不得擅自无故终止演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协议工资,并保留追诉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信誉损失的权利,并在临汾市政府工作事实记录。(自然灾害、伤、病等恶性不可抗事件除外)

3、乙方如在协议期间有任何疑问必须与甲方及时对接及沟通,保证每天准时排练。

4、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纪律、禁止各类违法乱纪行为。演员在协议期间内,因个人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5、演员在非演出时间外出须向甲方相关部门请假,若违反规定按公司和洪洞大槐树祭祖工作委员会制度予以惩罚。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未尽事宜另行协议为准。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缴纳给对方协议总额30%违约金及赔偿对方损失的200%损失费,以上条款具备法律效力,签字后即日生效(传真件、复印件有效)。

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临汾市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有效期: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4日

甲方:临汾市尧都区乙方:

峰旭礼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

第三篇: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

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王菲演唱会事宜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伙人各自具备的资金优势和演出市场上所需,三方共同合作此活动。

第二条合作项目名称

《2014年王菲巡演青岛站》

第三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2014年王菲巡演青岛站》演出,范围包括演出签约、演出宣传、演出宣传微电影、演出赞助、演出票房收益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日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出资万,

2.乙方出资万,

3.丙方出资万,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清,三方建立公共账户,由合作方甲方统一保管,乙、丙合作方有监督和核查权。

5.本次合作出资共计人名币元。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除去出场费成本、公安报批成本、场馆成本、宣传成本等收入为净

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方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

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方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担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协议约定的退伙 ……此处隐藏744个字……用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并按照约定,保证资金准时到位。

2、乙方作为本次全球首演协办单位,有权五位领导成为故宫全球首

演组委会领导成员,全程参与本次全球首演及其它活动,并了解工作进度,协助甲方工作。,

3、乙方独家对本次全球首演进行招商工作,只选择一家有实力的企

业作为独家赞助商和符合本次活动的相关企业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并保证其企业合法真实性。(由甲方开具授权乙方独家招商文件)

4、乙方招商所得实物和赞助收入归乙方所有,其所得税等由乙方向

国家税收部门交付。

5、乙方与本次首演独家赞助商或战略合作伙伴签署协议,按照甲乙

双方商定赞助条例内容执行。

6、乙方在本次全球首演活动中可以拍摄,在故宫、钓鱼台、人民大

会堂开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活动讨论会、排演、纪实记录、首演等花絮,但只作为资料收藏,巡演宣传播出,如有其它用途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乙方可以就首演活动期间开赞助企业或者战略合作伙伴协议签字

新闻发布会、节目排练。首演无偿提供饮品,并保证安全和承担

饮品使用责任。

8、乙方协助甲方对节目单设计,可以邀请著名画家参与为节目单作

画,节目单中有独家赞助商或战略合作伙伴二页广告宣传,及鸣谢有关支持单位,节目单费用由乙方支付。

9、乙方派人参加活动,需遵守有关演出和活动场所有关规定,其人

身安全、保险由乙方负责。

10、 乙方同意所支付给甲方的费用由甲方全权负责使用。甲方独家授

权乙方《盛世紫禁城》是甲方全球巡演的合作伙伴,乙方全面负责巡演招商赞助工作。在今后国内外演出中,乙方作为巡演的全程主办单位,甲乙双方协商联手推动,演出去除演出和运作费用,纯利润30%归甲方,纯利润的70%归乙方,以及今后围绕本演出项目的一切商业开发所得收入和产品,均按甲方占有30%,乙方占有70%进行利润分配和物品分配,税费各自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办理,今后本演出项目进一步修改和包装所需费用,均按甲方支付30%,乙方支付70%执行。

八、 付款方式及账号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本次全球首演费用50%,

即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整。

2、第二次支付:在本次全球首演前三个月(2014年月日),

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元整。

3、第三次支付:在本次全球首演前一个月(2014年月日),

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元整。

4、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指定账号:

九、今后国内外演出市场计划和知识产权

1、甲乙双方共同打造“盛世紫禁城”之品牌,计划国内外演出第一

年为50场演出,第二年国内外演出80场,及以后随着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逐步增加演出场次,力争五年内达到500场,具体合作细节,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2、鉴于甲方已同音乐作品创作人签署了音乐作品独家使用权协议,

甲方同意乙方以后免费使用本次首演所产生的演出名称:交响史画《盛世紫禁城》和映像资料、照片、音乐、节目单进行国内外演出市场运作和宣传,商业开发之用,甲乙双方所进行的一切商业开发,由此而派生的知识产权,归甲乙方双方共同所拥有,甲乙双方各占有50%版权。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共同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协商,如

乙方没有按三次约定时间支付本次首演费用给甲方,甲方将视为乙方自动退出本次全球首演和今后演出市场运作,先前支付给甲方费用不再退还,并赔偿甲方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如甲方不经乙方同意,不按照本协议规定条款退出本次全球首演,

退还乙方给予甲方的前期费用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另外赔偿乙方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如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政令、**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次

首演活动取消,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进

行延期或改地进行全球首演。

4、特殊约定:如遇特殊原因本次活动不能在故宫内举行,将改为在

太庙进行全球首演,在条件许可时在故宫内补演一场。

十一、本次大型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时效期为五年(自2014年 月 日到

2014年 月 日)合作协议到期前,甲乙双方协商参照国家合同法规定,办理续签手续事宜。

十二、本合同协议书未经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作协议书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 一、赞助条例回报方案

二、 大型节目交响史画《盛世紫禁城》节目情况说明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歌剧舞剧院乙方:北京华夏礼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4年月日签署日期:2014年月日

第五篇:演出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主办单位)

乙方:(演出单位)

为了使甲乙双方的活动顺利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1、演出时间:年月2、演出地点:

3、乙方艺人到达演出地点时间为4、本次演出费用合计人民币

5、甲方安排车辆接送乙方艺人(合肥==定远)

6、乙方按照与甲方商定的内容进行编排和表演,伴舞曲目:男女声二重唱《好一片艳阳天》,伴舞人数:8位女生和6位男生。

7、乙方艺人在到达演出地点后,甲方须有专人接待,并安排化妆间及盒饭

8、甲方不得安排乙方艺人与演出无关事宜

9、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三日内付清全款的50%,余款的50%在乙方艺人彩排

后,甲方须在当场支付乙方。乙方若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不前往演出城市,不算违约,不退定金,此情况视甲方自动解除演出合约。

10、乙方演出酬金为税后款,税务事宜由甲方负责。

11、甲方提供良好的演出环境、音响、灯光、等设备。

12、甲方负责乙方艺人在演出期间的安全,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甲方负

责,除非乙方艺人私自外出和做与演出无关的活动造成的意外,甲方不负责任。

13、乙方艺人应以最佳状态进行表演,乙方艺人自备演出服,伴奏带。

14、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演出,应尽快以电话的

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设法补救或协商延缓合同或撤销合同。

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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